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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計劃是甚麼?香港僱員由供款、投資到提取的完整說明

公積金計劃(ORSO)跟強積金有何分別?本文逐項說明香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計算、僱主供款歸屬階梯、投資安排、MMB 最低強積金利益與提取條件,並涵蓋薪俸稅扣減及取消對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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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钟
公積金計劃是甚麼?香港僱員由供款、投資到提取的完整說明

收到聘書那一刻,你翻到福利那一頁,看到「本公司提供公積金計劃,僱主供款最高達 10%」。相對於強積金那句「5% 對 5%」的印象,這行字確實好看得多。但你心裡大概同時浮起幾個問號:公積金跟強積金到底是不是同一件事?這筆錢由誰決定怎樣投資?離職時拿得走嗎?為甚麼有同事說要等到 60 歲才可以領?

這些問題在香港職場裡很常見,答案卻很少寫在聘書上。公積金計劃的規則,絕大部分藏在計劃本身的信託契約和內部細則裡,每間公司、每個計劃都可以長得不一樣。以下把供款、歸屬、投資、提取這條路走一次,讓你在簽約前後都知道自己在拿甚麼。

香港人講的「公積金」,通常指職業退休計劃

在香港,日常講「公積金」,多數指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426 章)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行內簡稱 ORSO 計劃。它由僱主自願設立,向積金局轄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註冊,由受託人管理,並須符合條例訂明的成員權益、受託人架構、核數與精算匯報等要求。銀行、大學、公用事業機構、部分大型企業,以及 2000 年 6 月 1 日或之後按新公務員入職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公務員公積金計劃),都是這種安排的常客。

這裡要留意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內地講的「住房公積金」是買樓用的強制儲蓄,台灣講的「公積金」偏向職工福利金,兩者跟香港的公積金計劃完全是兩回事。香港的公積金,性質是退休保障,只是它比強積金早出現、比強積金有彈性,也沒有強積金那套統一的法定框架。

「沒有統一框架」是理解公積金最重要的一句話。強積金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規定供款比例、歸屬、提取年齡,全港一致;公積金計劃則由僱主在設立時自訂規則,只要不低於條例的最低標準,就可以按公司需要設計。不同公司的公積金,可以在供款比例、歸屬年期、退休年齡上完全兩樣。

公積金計劃與強積金的分野

很多僱員以為公積金只是「加強版的強積金」,兩者其實是兩套獨立的制度。當僱主提供的是符合資格並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就可以向積金局申請豁免,毋須再為同一批僱員安排強積金。也就是說,一個僱員通常只會身處其中一套制度,不是同時兩邊供款。

公積金計劃(ORSO)與強積金(MPF)的常見差異
比較項目 公積金計劃 強積金
法律基礎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426 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
設立方式 僱主自願設立,規則由計劃自訂 除獲豁免者外,僱主必須依法參加
供款水平 由計劃規則決定,常見僱主 5% 至 15%,僱員 0% 至 5% 法定各 5%,設有法定入息上下限
投資決定 界定供款計劃由成員選基金;界定利益計劃由受託人/投資經理決定 成員自選基金,設預設投資策略(DIS)
歸屬安排 僱主供款部分常按年資階梯歸屬(如滿 5 年才 100%) 強制性供款即時 100% 全數歸成員
提取時間 按計劃規則(常見 60 或 65 歲);最低強積金利益(MMB)須符法定條件 年滿 65 歲,或符合法定特殊情況(如提早退休、永久離港等)
監管機構 積金局(註冊及監督) 積金局

一眼看下去,公積金最大的賣點通常落在供款那一格:僱主出 10% 而僱員只出 5%,比強積金的 5% 對 5% 明顯優厚。但供款比例不是唯一要看的事情,歸屬和提取兩格才決定你最後把多少錢帶走。

左右對照的信息圖,解析香港常見強積金與公積金計劃在供款結構與規則彈性上的制度差異。
公積金計劃與強積金在供款比例和歸屬條款上各有不同,僱員可按自身職涯年期與僱主供款水平衡量實際利益。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根據積金局指引,當僱主同時營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時,僱主必須給予新合資格僱員一次選擇機會,由僱員自由決定加入公積金計劃還是強積金計劃。如果你比較在意資金彈性,強積金的即時歸屬較清晰;如果你打算長期留任、看重較高的僱主供款,公積金可能更有利。

供款:錢從哪一方來、按哪份薪金計算

公積金計劃的供款通常分成兩部分:僱員供款和僱主供款。僱員部分多數按月從薪金中扣除,比例常見 0%、3% 或 5%,少數計劃會要求 5% 以上。有些計劃讓僱員自行選擇供款比例,例如在 0% 至 5% 之間挑一個水平,僱主則按你選的比例作對等或加倍供款。

僱主供款方面,最常見的設計是按僱員年齡分級,例如 30 歲以下供 5%、30 至 39 歲供 7.5%、40 歲以上供 10%。有些計劃則劃一供 10% 或 15%,甚至提供「僱員供一、僱主供二」的對等安排。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政府供款率則是按服務年資累進,實際比率須以所屬職系及聘用條款為準。

「薪金」的定義比比例更關鍵

僱主供款寫 10%,聽起來很實在,但如果計劃規則把「薪金」定義為基本薪金,你每月收到的佣金、加班費、輪班津貼、年終花紅就不會計入供款基數。對於收入以佣金為主的地產、保險、零售從業員,這個定義會令實際累積的金額跟預期差一截。

計劃規則常見的寫法有三種:只計基本薪金;計基本薪金加固定津貼;或採用類似強積金「有關入息」的廣義定義。簽約前把這條問清楚,比單純記住供款百分比更有用。

實務提醒:試用期是否計算供款、離職當月是否供足、無薪假期間供款如何處理,這些細節都寫在計劃規則裡,不會出現在聘書的福利簡介上。

歸屬:離職時真正拿得走多少

歸屬(Vesting)是公積金計劃最需要看清的一環。僱員自己供款的部分,由供款當日起就 100% 屬於你;但僱主替你供款的部分,往往是「有條件累積」——要累積足夠年資,才能逐步或一次過取得。

左中右三段式信息圖,說明僱員自供款與僱主供款按服務年資階梯式解鎖的公積金計劃歸屬機制。
公積金計劃普遍設有僱主供款歸屬階梯,離職前計算清楚年資週年日有助鎖定應得累算權益。
兩種常見歸屬階梯示例(僅作說明,實際按計劃規則)
服務年資 階梯式(逐步累積) 懸崖式(滿額才發)
未滿 1 年 0% 0%
1 年 20% 0%
2 年 40% 0%
3 年 60% 100%
4 年 80% 100%
5 年或以上 100% 100%

階梯式的計劃下,離職日期差幾星期,結果可能相差一級。假設你在第 3 年 11 個月遞信,距離滿 4 年只差一個月,歸屬比例停留在 60%,原本應該歸你的兩成僱主供款就留在計劃裡。離職前計算年資週年日,是保障個人權益的關鍵一步。

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MMB)與領取條件

公積金計劃的提取條件需要分兩層理解:

  1. 超出最低強積金利益(MMB)的部分:按計劃本身規則處理。部分計劃容許僱員在離職時直接提取這筆已歸屬的資金,部分則規定必須保留至退休。
  2. 最低強積金利益(Minimum MPF Benefits, MMB)部分:若公積金計劃屬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計劃,根據法例,新成員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累積的法定最低權益,必須遵守類似強積金的法定提取條件。

根據積金局規定,最低強積金利益(MMB)只可在下列法定情況下獲支付:

  • 年滿 65 歲
  • 年滿 60 歲並提早退休
  •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帳戶結餘不超過 5,000 港元且符合法定聲明條件)
  • 成員死亡(由遺產承辦人或指定受益人申領)

稅務處理與取消對沖安排

薪俸稅扣稅額:僱員對認可職業退休計劃(ORSO)作出的供款,在薪俸稅下可申請扣除。此扣除額與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合併計算,上限為每年 18,000 港元。僱主作出的供款在累積期間一般毋須課稅。

取消對沖轉制日: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香港正式實施取消強積金及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轉制日後累積的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再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日前已累積的權益則按過渡條款處理。

免責聲明:上述稅務及政策說明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具體計劃條款及法定權益請以受託人文件及政府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FAQ)

Q1:轉工時,原有的公積金可以怎樣處理?

這取決於原計劃的信託條款。部分計劃容許你提取超出 MMB 的已歸屬權益,而 MMB 部分須轉移至新公司的公積金計劃或強積金個人帳戶;若計劃不容許離職提取,整筆權益可能需保留在原受託人帳戶中直至退休。

Q2:如果公司同時提供公積金與強積金,應該怎樣選?

若計劃長期在該公司發展且僱主供款率高於 5%,公積金通常能帶來更多總回報;但若預計短期內可能轉工,強積金供款即時 100% 歸屬且轉移程序標準化,資金確定性更高。

Q3:公積金計劃內的投資可以由自己選擇嗎?

若是界定供款(Defined Contribution)計劃,通常會提供一系列基金供成員挑選;若是界定利益(Defined Benefit)計劃,投資決策由受託人及僱主委任的投資經理全權負責,成員最終回報按薪金與年資公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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